(2017)湘0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尚富数码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尚富数码电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8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衡阳市尚富数码电子经营部。经营者:周艳.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尚富数码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尚富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珀公司于同年8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飞速手机配件商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也没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斌审 判 员 谭丽平人民陪审员 丁隆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简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