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计涛、陈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计涛,陈晓静,王丙风,马记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325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计涛,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陈晓静,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王丙风,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马记生,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马计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1.00‰,逾期利率为月息16.50‰。被告王丙风、马记生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马计涛与被告陈晓静系夫妻。现因被告马计涛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马计涛、陈晓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王丙风、马记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计涛、陈晓静、王丙风、马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