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张春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涛,张春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住木兰县柳河镇。被执行人张春镇,住木兰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李海涛申请执行张春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