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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张春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涛,张春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住木兰县柳河镇。被执行人张春镇,住木兰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李海涛申请执行张春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