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侠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74号原告:李侠,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055327099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系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系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侠与被告姜晓彬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