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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恢5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叶金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叶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恢5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环路与友爱路交叉路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金山,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官庄镇管公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金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叶金山在中国工商银行6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3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金山在中国工商银行6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212.1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