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艺、周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周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张艺。被执行人周松平。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川0132民初108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松平名下备案登记有位于新津县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松平名下备案登记有位于新津县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沙声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