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海华与徐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华,徐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海华,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药六嘉园16栋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徐智明,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14-2号1栋7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张海华与徐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张海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323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徐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