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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美与张锋、王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美,张锋,王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08号原告:王玉美(曾用名王予),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锋,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书敏(系张锋妻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玉美诉被告张锋、王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玉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美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