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美与张锋、王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美,张锋,王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08号原告:王玉美(曾用名王予),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锋,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书敏(系张锋妻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玉美诉被告张锋、王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玉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美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