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立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东,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381号原告马立东,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立东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泉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泉村委会向马立东发放集体(公摊)征地拆迁补偿款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泉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马泉村村民,1977年9月14日出生在马泉村180号1室。2016年6月因物流园建设,征用了马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因原告户口在马泉村,土地承包时也分到土地,从小一直生活在马泉村,享有选举权。但此次分配公摊中原告并未享受应有的权利,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说明,要求支付相应的数额,仍无结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马泉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户口簿、2017年1月14日公示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马泉村居住,为非农业家庭户;为查明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户籍证明、兰州市西固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一份、2017年1月3日公示复印件和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原告马立东居住在马泉村,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个人养老保险,以及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立东,1977年9月14日出生后落户在马泉村,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户口簿首页中户主姓名记录为“马立东”、户别记录为“非农业家庭户”、住址登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安路居委会马泉村180号”,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记录为“1995年8月23日无迁移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记录为“2002年1月16日搬迁(市县内移居)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维路89-501号”。原告自称在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曾在国营五零四厂技校学习,但未能到五零四厂就业。后结婚生育一子一女,户口簿有两本,分别为自己与女儿为非农业家庭户、妻子与儿子为农业户口。原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兰州市西固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人养老保险,其医疗保险参加的也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以打工为生。2016年,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了马泉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拨付到村委会后,马泉村先后召开“三委”协商会、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订了土地补偿款公摊分配方案,并以户为单位进行了投票表决。2017年1月3日,马泉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公摊分配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予以公示,其中一项内容为“非农户学生(本村子女、户口本注明大中专生)参加公摊分配”2017年1月14日再次公示对土地补偿款公摊分配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第三项为“3、非农户学生(本村子女、户口注明大中专生)参加分配,同意票数:681票,不同意票数82票。”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委会向东川镇人民政府提交《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载明“马泉村2016年公摊地征地拆迁补偿款为44258843.88元,……人均分配额为:14947.76元”。后被告马泉村委会按表决结果向村民人均发放了土地补偿款14500元,但未向原告马立东发放上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马泉村委会不给其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马泉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有“非农户学生(本村子女、户口注明大中专生)参加分配”的内容,但享受征地补偿款的“非农户学生”应为正在学校上学或刚毕业、无其他生活来源,只能依靠土地为最基本生存保障的学生,而不应包括已经参加工作或已毕业多年的学生。原告马立东虽然将常住户口由西固区新维路89-501号迁入马泉村180号并在马泉村生活,但其早已将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即原告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取得的是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其已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的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不属于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马立东早已不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与正在上学或刚毕业的学生不同,不以马泉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已脱离了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则其不符合马泉村分配方案中的享受条件,在马泉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亦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份额。马立东已参与城镇居民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实际已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与农业人口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马泉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其补偿款应由该村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享有,原告马立东不属于马泉村村民,不能享受马泉村村民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马泉村委会向其发放公摊地征地补偿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立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马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富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沛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