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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引师与张存元、杨春枝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引师,张存元,杨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90号申请人刘引师,男,汉族,1944年10月16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存元,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杨春枝,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无职业。刘引师申请执行张存元、杨春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刘引师以书面申请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