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峰与肖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肖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峰,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肖潇,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许峰与肖潇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肖潇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许峰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八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