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古恩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72号古恩德:��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以“其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要求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其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要求改判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与周开开同属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恒力集团”工人。2014年9月20日凌晨,你与周开开因工作中发生纠纷后,相约打架斗殴,并各自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导致多人受伤的行��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你与周开开均系首要分子的犯罪事实,不仅有你归案后的供述在卷为证,且你的供述得到同案人周开开、夏川川、刘灿、古成章的供述,证人郭瑶瑶、田振飞、许庆河等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抓获经过等证据的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