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王俊杰、王立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王俊杰,王立冬,邱祝平,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吕茂春,行长。被执行人:王俊杰,男。被执行人:王立冬,男。被执行人:邱祝平,女��被执行人: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亚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杰、王立冬、邱祝平、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9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90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