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自诉人常东亮诉李印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刑初59号自诉人:常某,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被告人:李印萍,女,1966年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系自诉人岳母。自诉人常某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人李印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本院提起控诉。从自诉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分析,自诉人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及财产之事产生矛盾,王某在被告人住处居住期间,自诉人叫妻子王某回家时,被告人李印萍上前阻挡,并用双手抓抠自诉人面部,致其面部受伤并留有伤痕,后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自诉人据此认为被告人胁迫其妻子与其离婚,干涉其婚姻自由。本院审查认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被告人在自诉人叫其妻子王某回家时,虽然对自诉人实施了抓抠面部等暴力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其暴力行为具有胁迫自诉人与妻子离婚的主观目的,其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且自诉人不能补充证据。故指控李印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王彦武审判员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