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6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679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雅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