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7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龚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7395号移送执行人刑庭。被执行人龚华,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人龚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及退赔被害人喻某损失36624.24元。因龚华未交纳罚金及未退赔被害人,本院刑庭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执行,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624.24元、执行费1199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暂无法核实,故无法调查其名下财产状况。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7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核实被执行人真实身份信息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