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梁伟、陈英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陈英学,修水县金陵大酒店修水县良塘江南国际茶城4号楼,卢大杨,王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梁伟,男,1984年6月11日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陈英学,男,1971年6月20日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修水县金陵大酒店修水县良塘江南国际茶城4号楼。登记经营者:陈秋佳。被执行人:卢大杨,男,1971年10月11日生,住,被执行人:王方珍,男,1962年8月12日生,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梁伟申请陈英学、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王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4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英学、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王方珍应支付申请人梁伟案款58050.0元,承担执行费770.7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5805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王方珍、陈英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王方珍、陈英学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王方针、陈英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7月22日与申请人梁伟进行了终本约谈,梁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2003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继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