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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绪花与杨明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绪花,杨明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502号原告:孙绪花,女。被告:杨明芬,女。原告孙绪花与被告杨明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绪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绪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绪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绪花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