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国堂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国堂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62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春汉,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国堂,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生,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于国堂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韦翔龙人民陪审员 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