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忠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365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忠友,男,1972年4月23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于2017年5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忠友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恒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忠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宋忠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王某1经营的中介内,以上船需要预支工资名义骗取王某1合计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宋忠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丁庄社区,以上船需要预支工资名义骗取王某3(杜某丈夫)合计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宋忠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归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宋忠友犯诈骗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忠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忠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宋忠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王某1经营的中介内,以上船需要预支工资为由骗取王某1合计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宋忠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丁庄社区,以上船需要预支工资为由骗取王某3(杜某丈夫)合计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宋忠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归还预支工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忠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1、杜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徐某、孙某、黄某、宋某的证言、聘用船员劳动合同、借条、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忠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忠友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忠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忠友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忠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庆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贺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