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创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杰利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创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杰利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358号原告深圳市金创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山。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委托代理人郑普佳。被告深圳市奥杰利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妍。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创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奥杰利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