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长惠与许钊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惠,许钊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818号原告:许长惠,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许钊睿,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惠与被告许钊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交纳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长惠负担。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