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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义生与吉林市云丰实业有限公司党国政梁红兵张俊建筑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义生,张俊,梁红兵,党国政,吉林市云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曹义生,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三社。被执行人张俊,男,1980年11月3日,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梁红兵,男,1971年3月13日,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党国政,男,1963年9月17日,汉族,住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建设村建设屯。被执行人吉林市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榆树街。法定代表人:范云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云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执行款155,0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俊达成和解协议,张俊给付利息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曹义生不在追究被执行人吉林市云丰实业有限公司、党国政、梁红兵、张俊的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