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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502号之一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被告:赖某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灿灿审 判 员  周 帆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金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