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民初2891号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09221952********。机构代码证号:68276220-4。地址:河北省青县新华小区12号楼西配楼。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跃,男,1978年8月生,住青县,。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1日,原告裕德物业公司与青县帝豪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青县帝豪嘉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裕德物业公司为青县帝豪嘉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物业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0.70元收取,电梯费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公共照明费每户每年40元,物业费按月计算,一年收取一次,交费时间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收取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如有逾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每推迟一天,每天按全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被告王金跃系青县帝豪嘉苑小区1号楼2单元403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10.52平方米,其拖欠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928.37元、电梯费464.18元、公共照明费40元,以上共计1432.55元,至今未向原告交纳上述费用。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青县帝豪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交纳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928.37元、电梯费464.18元、公共照明费40元,以上共计1432.55元,并应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仅主张物业服务费921.98元、电梯费395.14元、公共照明费40元,共计1357.1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407元,以上合计1764.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跃给付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921.98元、电梯费395.14元、公共照明费40元、违约金407元,以上合计1764.1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金跃承担。为终审判决。审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缴,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