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6529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于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于正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529号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长征北路祥生熙园。负责人:潘仁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正兴,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于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钱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