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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被告朱雨晴与原告徐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朱雨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34号原告徐鑫,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北票市。被告朱雨晴,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徐鑫与被告朱雨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徐鑫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鑫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鑫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