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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四川省众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文建、王小琴、魏柯金融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众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文建,王小琴,魏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73号之一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120号。法定代表人:颜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职员。委托代理人:蒋奇,职员。被告:四川省众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厚坝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小琴,经理。被告:王文建,男,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小琴,女,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魏柯,男,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江油信用社)诉四川省众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木业)、王文建、王小琴、魏柯金融借款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众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文建、王小琴、魏柯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405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4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