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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亮亮、金小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亮亮,金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莫亮亮,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金小凯,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金小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小凯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小凯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小凯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