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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滁州豪沃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豪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406号原告:滁州豪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铜陵路与九华山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7954316P。法定代表人:赵永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滁州豪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登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