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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进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45号罪犯李进财,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鄢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进财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进财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进财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鄢陵县先后开设赌场十余次,获得非法利益数十万元;2012年夏至2013年1月,李进财伙同他人先后在长葛市南席镇、鄢陵县开发区等地持械持枪,殴打、威胁、恐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2012年4至10月,李进财伙同他人先后在鄢陵县三次非法拘禁五人,并对其中四人进行侮辱殴打,致一人轻伤;2012年4至10月,李进财因欲承包鄢陵县佰腾商务酒店五楼洗浴中心遭拒,为泄愤报复,先后带领他人借住宿之机,在客房床上撒尿、卫生间地板上拉屎,安排一名艾滋病患者到酒店闹事,购买并指使他人将10余条王锦蛇扔进酒店电梯,破坏该酒店的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罪。该犯一人犯有数罪。罚金已缴纳。罪犯李进财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禁闭处分一次,扣分3次,共扣46.5分,2014年9月19日完成垃圾清运劳动后擅自串换劳动岗位罚0.5分;2016年1月10日禁闭罚45分;2016年8月7日在送饭过程中野蛮操作罚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进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