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金与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星,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1211号。法定代表人:李选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彪。上诉人马金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史绍红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