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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伟与付长涛、李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伟,付长涛,李申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45号原告:冀伟,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付长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李申娥,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冀伟与被告付长涛、李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冀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冀伟负担。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