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伟与付长涛、李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伟,付长涛,李申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45号原告:冀伟,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付长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李申娥,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冀伟与被告付长涛、李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冀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冀伟负担。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