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巴兆连与马俊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兆连,马俊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巴兆连,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马俊乐,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兆连与被执行人马俊乐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巴兆连与被申请人马俊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