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民初4354号原告: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益民厂厂区。法定代表人:谢树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237号。负责人:刘风珍,该厂厂长。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张银翔,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熹东,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峰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定西理工汽修厂”)、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定西理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定西理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申请。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西理工经传票传唤,被告定西汽修厂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7034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货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被告从2010年开始代理销售原告生产的工业钢瓶。2013年11月,2014年初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畅,尚欠原告气瓶款70340元,于2014年3月由第一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并承诺于2014年底归还该批货款。但时至今日,第一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第一被告隶属于第二被告,故请求二被告连带清偿货款。被告定西理工辩称,定西理工与定西汽修厂系企业承包经营关系,该厂由刘风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定西汽修厂系依法设立的企业,定西理工作为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定西理工汽修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0年6月12日,定西理工作出定理工发(2010)41号文件,决定设立定西理工汽修厂,同时任命刘风珍为该厂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厂经营和管理。2010年12月8日,定西理工汽修厂与定西理工协商,承包定西理工驾校院内建筑面积850平方米钢架楼1楼从事汽车修理。定西理工汽修厂设立后,定西理工依法向定西市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成立日期2013年9月5日,负责人刘风珍。2014年3月,定西理工汽修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贵公司2012年发往我公司的气瓶,由于市场低迷,气价过高,至今没有改多少车,且我厂改装的是政府车辆,政府付款比较慢,造成资金回笼慢。由于贵公司催款急促,我厂无力支付剩余气瓶货款,故将库存气瓶发回贵公司。还欠贵公司气瓶款:柒万零叁佰肆拾元整。(¥70340)。我厂于2014年底归还该批货款。望贵公司予以支持和谅解!”定西理工汽修厂加盖公章,其负责人刘风珍签名,担保人赵慧渊签名。原告称,定西理工汽修厂从2010年起开始代理销售原告的钢瓶,前述欠条系双方结算时定西理工汽修厂出具的。双方合同因年久已无法找到。出具欠条后,定西理工汽修厂未按约付款,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变更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定西理工汽修厂于2010年经定西理工下文设立,2013年9月5日方经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现原告提交的欠条表明,本案债务系2012年形成,当时的定西理工汽修厂并未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务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定西理工承担。定西理工汽修厂2014年出具欠条,自愿承担本案债务,系对本案债务的加入,故应按其承诺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34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果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8元由被告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汽车修理厂、甘肃省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兰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虹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