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亚君与何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亚君,何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何亚君,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何季武,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亚君申请执行何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季武有川RBN1**号小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何季武所有的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何季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季武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何季武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