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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覃莹超、董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莹超,董广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686号原告: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广西容县晶石科技有限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郑厚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芝源,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容县。被告:覃莹超,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董广森,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莹超、董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尚未完全为由,同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8元,由原告广西容县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 平人民陪审员  王湘菘人民陪审员  黄小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