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孙某3、孙某4、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牛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460号原告:孙某1,住四平市。身份证号:×××被告:孙某2,57岁,住四平市。被告:孙某3,55岁。被告:孙某4,67岁,住四平市。被告:牛某,住四平市。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