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永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永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90号罪犯孙永生,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永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履行1400元),三被告人共同赔偿2413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孙永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永生在2015年、2016年、2017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永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孙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闫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