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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开明、谭春与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开明,谭春,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73号原告:邵伟民,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胡春福,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邵伟民与被告胡春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伟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伟民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