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开明、谭春与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开明,谭春,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73号原告:邵伟民,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胡春福,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邵伟民与被告胡春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伟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伟民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