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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李平。本院在执行李莉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63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02执8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平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李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