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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才连、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才连,潘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罗才连,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潘福利,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罗才连与被执行人潘福利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潘福利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潘福利自愿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陆俊全,案外人全将购房款交给法院,该房款优先支付潘福利所欠银行抵押,剩余部分由申请人罗才连、廖良云自行协商分配。被执行人潘福利目前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