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孟祥晨、张世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晨,张世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3号申请人:孟祥晨,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世琦,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孟祥晨与张世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鲁179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琦支付申请执行人孟祥晨10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由公安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临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