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国立、文安县志江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立,文安县志江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文安县志江板厂,地址,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经营者王传华,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吴国立与文安县志江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安县志江板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