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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国立、文安县志江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立,文安县志江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文安县志江板厂,地址,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经营者王传华,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吴国立与文安县志江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安县志江板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