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安丰家庭农场与刘福昌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9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安丰家庭农场与被执行人刘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吉01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福昌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安丰家庭农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扣划刘福昌银行存款,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本院认为,(2017)吉01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安丰家庭农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吉01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