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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改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改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027号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魏都区仓库路南段祥泰家园。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栓,女,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改霞,女,汉族,约36岁,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改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