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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英胜、邢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英胜,邢贵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589号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光明路。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栓梅,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系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桥路分社主任。被告:王英胜,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告:邢贵平,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英胜、邢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孔子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利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