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文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合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合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女,1965年8月15日,汉族,北海市北京路,陈世锋,律师,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黄文德,男,1962-7-26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合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黄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