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杨德康与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康,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455号原告:杨德康,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余巍,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王冬平,总经理。原告杨德康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杨德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康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德康负担。审判员 吴成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