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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47号申请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7978-9。法定代表人:杨宝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王夹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8903-6。法定代表人:任美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289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6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来源:百度“”